“民间借贷与套路贷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杭举行 浙江专家学者共话民间借贷与套路贷方程解
2019年7月12日下午,由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联合主办的民间借贷与“套路贷”法律适用专题研讨会,在杭州市之江饭店会议中心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旨在研究和探讨民间借贷与“套路贷”法律适用问题,在长达五个小时的会议时间内,与会领导、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就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件办理意见,明确“套路贷”犯罪行为的特征与法律要件,以及民间借贷和“套路贷”案件裁判规则等问题各抒己见、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于民间借贷和“套路贷”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民刑交叉边界、“套路贷”案件中的律师责任等重点难点问题,统一共识,建言献策,会议形成了丰硕的研讨成果。
邀请参加本次研讨会的领导和嘉宾有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牛太升,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生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厅级袁军培,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徐小平,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副主任朱君洲,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正处级员额法官骆苏英,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扫黑办)高杰,省人民检察院第八部副处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赵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扫黑办)方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余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叶光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程允平,杭州滨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唐志科、杭州仲裁委副秘书长赵亮,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华,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胡森副主任,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法治研究》杂志社社长董服明,省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冯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钟瑞庆,以及来自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浙江财经大学、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还有来自杭州、温州、衢州、台州、绍兴、丽水等地的公检法司实务界人士、部分企业代表等共计60余人。
本次会议由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浙大AIF)副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有星主持。
会议伊始,李有星教授首先感谢各级领导对本次会议的支持和重视,对各位与会代表表示衷心感谢和热烈欢迎,并指明了此次研讨会的重点,建议与会代表围绕本次会议主题,提出宝贵建议。他指出本次研讨会的核心聚焦点是民间借贷盛行与“套路贷”频发的原因、“套路贷”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套路贷”案件办理中的民刑交叉问题、厘清“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放贷、职业放贷的区别、“套路贷”犯罪行为的具体定罪量刑问题、民间借贷未来大发展趋势与非法金融活动关系,以及针对“套路贷”频发现象的对策建议等问题,这些都是实践中争议很大,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牛太升发表了以“保护老革命、解决新问题”为中心的讲话。牛太升主任指出,所谓的“老革命”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民间借贷积极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输血,并立下了汗马功劳。因此,即便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出现了“套路贷”等问题,也不能一味打击民间借贷,牛太升主任继而对法学界的同志提出了正确处理民间借贷和“套路贷”问题的三点要求:第一,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扩大共识。民间借贷及“套路贷”涉及多重不同的复杂法律关系,诸多相互关联又须严格区分的法律概念和定义须从法理上统一认识,以便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第二,正确适用法律、审慎办案。司法机关要在熟悉规范、统一认识的前提条件下审慎办案,达到“惕、中、吉”的效果,即案件办理要实现审慎、警惕、居中、公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三,完善民间借贷治理体系、制度创新。首先,对民间借贷纠纷和相关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系统调查研究和大数据综合分析,探索民间借贷治理规律。其次,要坚持依法治理,构建行政、民事、刑事三管齐下的协调治理机制,特别强调民间借贷治理中的行政引导和规制先行。最后,研究和运用新制度,以法治手段保障民间借贷健康长远发展。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生林对“套路贷”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罪数认定以及“套路贷”案件办理中的重要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第一,“套路贷”的构成要素。他认为“套路贷”本身的构成要素在于设置套路,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套路贷”的本质。首先,“套路贷”必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基于财产利益的非法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在“套路贷”案件中,非法占有并不应当作为一个待证事实,套路行为本身就代表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应当对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明显、利益是否超出一定限度进行区分,对于目的并不明显的也不一定作为犯罪进行处理。第三,“套路贷”行为的性质。“套路贷”本身存在着阶段性的特征,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设置套路的阶段,第二个阶段则是讨债的阶段。“两高两部”意见对“套路贷”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套路贷”本身的行为性质归结为诈骗,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合同诈骗和普通诈骗所侵犯的客体存在区别,“套路贷”在实践中又以侵犯财产为主要目的,更符合普通诈骗的构成要件。第四,“套路贷”的罪数问题。“套路贷”犯罪涉及竞合、牵连和数罪并罚,但多数情况下属于牵连犯,对此,黄检察长认为应当根据结果行为的性质进行综合认定,若为侵财型手段,则与“套路贷”套路行为牵连性较强,应按照牵连犯处理,择一重罪处罚。对于“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应以“无中生有”型诉讼为基本要求,严格把握“套路贷”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问题。第五,共犯问题。不应当简单地将所有帮助套现、取现的人员都认定为共犯。特别是在将律师作为“套路贷”共犯的问题上更应严格把握,律师作为“套路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在受委托代理范围内依法代理的,不能认定为构成“套路贷”共犯。当然,黄检察长也指出,“套路贷”案件中的律师责任认定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的共同研究探讨。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处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赵吟就如何处理民间借贷当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在刑事终审裁判当中所确定的事实,对于有明显牵连关系的民事案件具有既判力,同时也应当讨论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另外,在先民后刑或是先刑后民的问题上,她认为在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不会对民事关系认定产生实际影响的前提下,更应赞成先民后刑的主张。赵吟副处长同时指出,在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当中,合同效力不应当简单的因为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而被否定。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叶光辉将“套路贷”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归结为三点,即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虚假性以及讨债手段软硬并有。对于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区分问题,他指出民间借贷,不论利息高低,最终目的都在于获取借贷利息的合法收益,但“套路贷”追求的并不止是利息收益,其目的在于攫取合法利息收益之外的各种非法利益。
杭州仲裁委副秘书长赵亮就“套路贷”案件“打击谁、保护谁、惩罚谁”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两高两部”发布的“套路贷”意见,应当明确其刑事打击的宣示意义,用以惩戒和遏制愈演愈烈的“套路贷”犯罪行为,但并不能简单地以此来规制民商事法律关系。首先,打击“套路贷”犯罪并不是对民间借贷高额利率的打击,而应当是对非法占有的打击,若放贷以高利作为偿还本金的手段,不应当作为打击对象。其次,强调对“套路贷”被害人的保护并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从秩序角度看,刑事犯罪中没有被害人一方,往往是被告人对国家的犯罪,对于某种秩序的犯罪。而我们是对秩序进行维护,这是维护法律的根本意义,保护被害人是附带的。最后,在共犯认定上,应当坚持有无“共同犯意”的认定认定标准,严格把握“套路贷”犯罪共犯的认定标准,不能盲目扩大打击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骆苏英法官对于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提出自己的观点。指出了不少借款当事人在诉讼中会提出出借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转贷牟利”、“套路贷”、“黑恶势力”等抗辩,增加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难度。民间借贷合法的要保护,套路贷要打击,强调民间借贷问题的源头治理,通过宣传提高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通过设立登记、备案制度进行防范,应当加快建立信用体系。将民间借贷中不诚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从而对套路贷行为进行遏制,也对当事人提示风险。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余晟指出民间借贷在司法实践中数量居高不下,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她指出在民间借贷司法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现在的实践常以数量作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但其中并未考虑资金的来源,因而区分标准合理性存在问题。其次,“套路贷”的识别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虚增债务、借条抬头空白的情形,根据相关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答辩意见,民庭法官常会认为相关案件涉嫌“套路贷”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但公安司法机关对此也难以核实,常做出“不能核实也不能核否”的尴尬结论。最后,职业放贷中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最高法院的意见是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存在担保行为时,相关合同效力的判定却并不简单,原则上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效力与主合同保持一致,一律认定为无效,但在这个时候,基于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和民间借贷活动汇总复杂的利益情况,使法官难以轻易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有担保借款合同无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扫黑办)高杰首先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打击力度、贯彻宽严相济、深入开展调研、认真摸排线索、拓宽普法渠道六方面介绍了我省法院惩治“套路贷”犯罪的有关工作举措。其次,他指出司法机关当前在“套路贷”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三个难点:公安发现难;民事审查难;刑法适用难。最后,针对打击“套路贷”犯罪活动,省高院建议全社会形成合力,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关口前移,采用行政、民事和刑事的各种监管制裁手段,努力铲除“套路贷”滋生蔓延的土壤。
浙江省公安厅扫黑办方琦结合浙江公安部门办理“套路贷”案件的第一手情况,对“套路贷”案情的整体情况以及发展趋势进行介绍。他指出套路贷逐渐从线下转为线上,网络套路贷存在跨区域、覆盖面广、犯罪成本低、容易复制几个特点。随后,他对网络“套路贷”的层次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介绍,并就套路贷的预防机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
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华结合实际,就高利贷型套路贷案件办理中,如何认定债权债务的虚假和犯罪数额发表了见解,并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说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唐志科提出自己的对于套路贷的理解以及指出在认定套路贷时应当对双方主体(放贷方及借贷方)进行判断。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副主任胡森对砍头息与套路贷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并对套路贷共犯问题以及处罚空间发表了很有新意的观点。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楚开对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的原因以及“套路贷”的法律适用发表见解,并认为“两高两部”发布的“套路贷”规范性文件旨在帮助司法机关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故应从国家法制统一性的角度审视“套路贷”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裁判规则。浙江大学法学院叶良芳教授对“套路贷”的犯罪构成、涉及的罪名以及与涉恶涉黑的犯罪关系发表看法。叶良芳教授还分析了“套路贷”案件中的律师共犯问题,他认为应从证据获取的角度思考涉案律师的出罪问题,基于国际通行做法,司法机关不能轻易破坏刑法理论上的律师和当事人间的“信息保密权”。浙江大学法学院钟瑞庆教授指出“套路贷”以及民间借贷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应当被视为社会治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着力追求实现实质公平。浙江省社科院陈峰结合案例对“套路贷”案件特征和犯罪手法进行介绍。
互联网金融顾问蒋寿根作为放债人代表对于民间借贷的合理性问题以及套路贷的出现的原因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民间借贷作为企业解决暂时性金融需求存在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他指出套路贷出现在催收阶段,而如何促进合法催收才是公检法应当着重考虑的问题。
各位与会代表踊跃发言,建言献策,着重围绕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区别、套路贷如何认定、对套路贷具体定罪、如何预防套路贷等几个层面展开了积极的讨论,抒发了各自的观点,为下一步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为浙江省党委、政府处理问题提供了决策参考。由于时间关系,许多参会专家没有发表观点,有的以书面的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在会议的最后,李有星教授总结道:实践中,民间借贷、套路贷、职业放贷人、高利贷、黑恶势力等概念和相互关系,评判标准有模糊之处,罪与非罪之间,此罪与彼罪之间存在分歧。同时,合法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权益受到不利影响,“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法则受到挑战,借款人肆意指控出借人“非法高利贷”、“套路贷”、“暴力讨债”等,从而达到拖延或拒绝偿还债务,达到“逃废债”的目的。这种效果导致正常的民间借贷当事人的极度恐慌不安,给民营经济为主的区域的营商环境造成影响。从浙江角度出发,民间借贷是滋养民营经济的一个很重要的基础性资源。未来应当采取恰当的举措使其更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同时遏制因民间借贷所延伸出的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现象,加强立法规范、同时发挥行政管理的作用,使民间借贷得以更好发展。
(供稿:方朦朦 校对:詹刚、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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